关于广东重仪机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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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29 11:29

2022年6月10日,模温机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对乐金化学(惠州)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交叉检查,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抽查当天生产装置区上班的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人员陈某、熊某持证上岗情况,未见当班的陈某、熊某持有危险化学品化工自动化控制控制仪表作业操作证。经核查陈某、熊某为广东重仪机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劳动者,通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系统,未查询到陈某、熊某的危险化学品化工自动化控制控制仪表作业操作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7月14日,惠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广东重仪机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立案号:(惠湾)应急立〔2022〕21号,调查情况如下: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广东重仪机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510980884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珠海市香洲区香工路29号31栋厂房一至二层

法定代表人:肖某  

成立日期:2003年6月17日

二、案件调查情况

2022年7月14日,惠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广东重仪机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问题进行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1.广东重仪机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4007510980884的《营业执照》,证明广东重仪机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是本案法律主体的事实。

2.乐金化学(惠州)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与广东重仪机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主维保检修及技改(电仪)服务框架合同》(合同编号:LGCHZ-2022-05-002)、《EHS作业协议》,证明广东重仪机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为乐金化学(惠州)化工有限公司提供主维保检修及技改(电仪)服务的事实。

3.乐金化学(惠州)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EHS作业协议》,案件调查人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乐金化学(惠州)化工有限公司与广东重仪机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约定,广东重仪机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特殊工种作业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的事实。

4.广东重仪机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组织架构图》《人事任免通知》(重仪办〔2021〕09号)《授权委托书》,案件调查人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严某本人提供的身份证,证明严某为广东重仪机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区域总经理的事实。

5.广东重仪机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组织架构图》《人事任免通知》(重仪办〔2022〕03号)、张某《劳动合同》,案件调查人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张某本人提供的身份证,证明张某为广东重仪机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大亚湾乐金项目部经理的事实。

6.广东重仪机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陈某、熊某《劳动合同》,乐金化学(惠州)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陈某《员工辞职申报表》,案件调查人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熊某本人提供的身份证,证明陈某、熊某为广东重仪机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劳动者,工作岗位是普工,工作地点为乐金化学(惠州)化工有限公司的事实。

7.乐金化学(惠州)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通用作业许可证》,以及案件调查人员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陈某、熊某进行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的事实。

8.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中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和特种作业目录“9.16 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指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系统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证明广东重仪机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员工陈某、熊某进行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属于特种作业,陈某、熊某为特种作业人员,且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的事实。

9.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截图(查询身份证件号:******,姓名:陈某;查询身份证件号:******,姓名:熊某),及经广东重仪机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盖章并经负责人签名确认的《广东重仪机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需要提供材料清单》,广东重仪机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未能提供作业人员熊某、陈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证明广东重仪机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员工陈某、熊某,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危险化学品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操作证的事实。

三、现场采取的处理措施

鉴于广东重仪机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特种作业的行为,存在安全隐患,为了消除隐患确保安全,我局于2022年7月15日下达(惠湾)应急责改〔2022〕52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立即整改。

四、整改复查情况

广东重仪机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已将陈某、熊某调离乐金化学(惠州)化工有限公司项目,并禁止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五、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综上所述,广东重仪机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事实。

六、处理建议及法律依据

广东重仪机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以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综合裁量,合理确定应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知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广东重仪机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有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案件调查人员建议对广东重仪机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45,0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