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天力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涉嫌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件的调查报告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6-24 10:06

2019年6月6日,模温机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下称:区安监分局)接区城市执法局举报称:在疏港大道惠州大亚湾华冠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一工地存有大量工业气体,当天区安监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发现该工地二个集装箱内存有工业气体共180瓶(40升/瓶)并制作了(惠湾)安监检记〔2019〕ZF11号《现场检查记录》,6月8日,区安监分局对惠州天力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涉嫌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立案号:(惠湾)安监立〔2019〕22号,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惠州天力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合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1BNDH12,法定代表人:李方超,住所:惠州大亚湾澳头新澳大道二街9号海日大厦二单元2205号房,经营范围: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机电设备维修;石油化工技术服务;钢结构安装;石油化工装置及配套装置维护、运营操作;电器设备维修、阀门维修;销售:石油化工产品及设备;脚手架搭设;船舶租赁;汽车租赁;设备租赁;船舶运输;吊装与装卸服务;土石方工程;港口与海岸工程;市政工程;混凝土预制构建工程;国内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惠州大亚湾华冠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与深圳市友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华冠生产线、料场钢结构封装及附属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天力合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与深圳市友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华冠生产线、料场钢结构封装及附属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总造价为人民币350万元。

二、案件调查情况

1.天力合公司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1BND

H12《营业执照》《华冠生产线、料场钢结构封装及附属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销售合同》《气瓶往来登记表》,证明天力合公司为该案法律主体的事实。

2.天力合公司提供的《销售合同》《气瓶往来登记表》,证明天力合公司存放的工业气体是从惠州市和健化工燃料有限公司沥林气体厂购买的事实。

3.天力合公司提供《华冠生产线、料场钢结构封装及附属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证明天力合公司存放的工业气体是工程自用的事实。

4.区安监分局执法人员对天力合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方超、采购杨光所作的《询问笔录》以及该公司未能提供储存危险化学品相关资质,证明天力合公司没有危险化学品储存资质的事实。

5.案件调查人员现场制作的(惠湾)安监检记〔2019〕ZF11号《现场检查记录》、以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天力合公司将工业气体存放在集装箱内,集装箱内没有任何安全设备、设施的事实。

6.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证明天力合公司储存工业气体的集装箱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标准的事实。

7.案件调查人员现场制作的经天力合公司采购杨光签名确认的(惠湾)安监检记〔2019〕ZF11号《现场检查记录》《查封扣押清单》、现场拍摄的照片以及案件调查人员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方超、采购杨光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天力合公司在工地集装箱存有工业气体共180瓶(40升/瓶)的事实。

8.查看《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乙炔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序号为2629号、二氧化碳[压缩的或液化的]为642号、氮[压缩的或液化的] 为172号、氩[压缩的或液化的]为2505号、氧[压缩的或液化的] 为2528号,证明天力合公司储存的工业气体为危险化学品的事实。

9.天力合公司提供惠州市和健化工燃料有限公司沥淋气体厂出具的《联络函》,乙炔总重50×5=250公斤;二氧化碳气体总重14×21公斤=294公斤;氧气总重44×8=352公斤;氮气总重36×6=216公斤;混和气体总重6×12=72公斤的事实。

10.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乙炔、氧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临界量为1吨,其它几种气体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临界量为2吨,证明天力合公司集装箱存放的几种气均未达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50%的事实。

三、现场采取的处理措施

鉴于天力合公司未将工业气体储存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内,存在安全隐患。为了消除隐患,确保生产安全,当日我局向天力合公司下发了(惠湾)安监查扣〔2019〕ZF05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将180瓶工业气体转运至有资质的专用仓库存放。

四、调查事实及认定情况

根据案件调查情况,案件调查人员认定天力合公司存在未将工业气体储存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内的违法事实,其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的相关规定。

五、处理意见及法律依据

天力合公司未将工业气体储存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内,其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七条第一款“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综合裁量,合理确定应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知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以及《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危险化学品或未单独存放的剧毒化学品未构成重大危险源数量50%的,属于一般情节,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案件调查人员建议对惠州天力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的情况,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伍万伍仟元(¥5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