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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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4 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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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200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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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去毛刺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增创我省环境新优势,开创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良性循环发展道路,建设广东经济强省,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目标,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

  “九五”时期以来,我省环境保护事业取得了长足进展,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部分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好转。但目前环境形势依然严峻,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区域性、流域性环境污染尚未从根本上得到缓解,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已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

  “十五”时期乃至今后十年,我省环境保护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为目标,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污染控制与生态保护,实现环境状况的根本好转。要认真执行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加快实施“青山、碧水、蓝天、绿地”工程,着力抓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使全省环境污染有所减轻,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进一步遏制,重要江河湖库、饮用水源及近岸海域水质得到有效保护,城乡环境质量特别是大中城市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一)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包括区域和流域开发、城市和行业发展、生产力布局及其结构调整,以及重大建设工程,必须贯彻生态优先的原则,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各级政府要建立环境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对与环境有关的重大决策进行会审,评估其对环境的影响,研究保障环境安全的各项措施,协调解决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

  (二)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监督机制。要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作为上级对下级实施稽查监督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与环境有关的重大决策的法律监督、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各级监察部门要定期组织专项监督检查,提出监察建议。对因重大决策失误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领导干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建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环保部门要将环境质量状况、企业排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等情况向社会公开。对涉及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重大决策和开发建设项目的决定,要实行公示或听证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新闻媒体要经常向社会传播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重大事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鼓励、支持公众参与有益于环境保护的行动和对环境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水质保护,全面治理水环境

  (一)重点加强饮用水源保护。认真落实江河水质保护规划,切实执行水环境功能区划,明确水质保护和污染防治责任,全面加强水质保护。要重点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严禁一切排污行为;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源,应坚决搬迁或关闭;对建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点)要坚决取缔。严格控制水产围网养殖。严格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切实保护地下水资源。采取一切措施实现饮用水源水质达标,重点解决好水质性缺水地区的“饮水难”问题。

  (二)加大流域综合整治力度。加快实施《广东省碧水工程计划》,着力抓好区域内水环境重大整治项目。以综合治理珠江为突破口,带动“八江河”(珠江广州河段、淡水河、石马河、东莞运河、枫江、练江、汾江河、天沙河)、“两湖”(惠州西湖、肇庆星湖)的综合整治和小东江、岐江河的生态恢复工程,有计划地治理城镇河段,改善污染严重区域的水环境质量。实行跨市河流交界断面水质达标考核。

  (三)狠抓城镇污水处理。必须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政策、资金上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计划的实施。“十五”期间,设市城市和实际居住人口超过50万的城镇及重点流域的村镇,都必须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各地在新建供水设施的同时,必须在尚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地区或市政管网覆盖不到的地区规划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到2005年,全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要达到45%,实际居住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要达到60%;到2010年,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实际居住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不低于70%。

  (四)切实促进节约用水。严格控制耗水型工业的发展,合理控制用水需求的增长。限期完成对高污染、高耗水生产工艺的改造,逾期不能完成的予以关、停、并、转。要把节约用水放在突出的位置,大力推行节水措施,发展节水型农业、工业和服务业。大力提倡循环用水和中水回用,工业用水的回用率达60%以上。

  三、严格控制工业污染,逐年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一)加强重点工业污染源的治理。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重点抓好电力、建材、化工、冶炼、制糖、发酵、电镀、纺织印染、制革等行业的污染治理。企业排污必须稳定控制在排放标准之内,在首次达标的基础上推行全面达标工作,对超标排污的,要责令其停产整顿。严格实行排污登记、许可和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并逐年加以削减。全省范围内严格禁止新建13.5万千瓦及以下的火电机组,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和酸雨控制区的城区、近郊区不再规划、建设新的火电厂。新建和在建的火电厂,必须配套脱硫设施。现有火电厂必须按照国家 《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广东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和《广东省蓝天工程计划》,限期配套脱硫设施。加强对氯氟化碳、哈龙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到2010年全部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建立工业污水、固体废物集中处理的产业化机制。列入省、市重点监控的污染企业和新建的污染型企业,要强制其安装在线监测装置,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数据的实时传输、实时监控。

  (二)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各级政府应当将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区域开发等规划。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技术。工业污染防治要由末端治理转变为从源头抓起、以防为主的全过程控制,坚持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并与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资源综合利用、污染物达标排放及总量控制相结合,实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鼓励发展节能、降耗、减污产业。坚决关闭产品质量低劣、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企业。禁止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向山区转移污染项目。各地要建成一批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生态工业示范区和循环经济示范区。积极推行国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促进对外贸易发展。

  (三)实行环境保护前置审批。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技术改造项目、资源开发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都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审批,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区域开发建设应当在总体规划阶段,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编制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不得批准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设项目。凡按规定须经环保部门审批而未经审批同意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征地,不得予以登记注册、发放营业执照等。

  四、加强城乡环境保护,切实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一)继续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积极推进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我省环境保护先进城市创建活动,全面开展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城镇绿化、美化、净化工程建设。大力推进城市固体废弃物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有效控制危险废物,严禁露天焚烧固体废物。珠江三角洲地区各市必须在2005年前,完成辖区内固体废弃物处理规划的编制工作,从整体上考虑各类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的建设。对不易被环境消纳的一次性包装材料及用品实行强制回收、限制使用、限期淘汰。统筹规划和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探索运用市场机制进行垃圾处理的途径。各地都要重视解决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环境问题,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及监督力度;着力管治城市建筑扬尘污染;加强对建筑施工、工业生产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噪声扰民问题。强化辐射环境管理。到2005年,全省地级以上市和部分县级市的市区空气、饮用水源和声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要求分别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到2010年,全省设市城市的市区空气、地表水和声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要求分别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二)加强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农业污染防治要实行农业结构调整与控制农业污染源相结合,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积极发展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积极开展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禁止在交通干线、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秸秆。指导和帮助农民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防止和减少农药、化肥残留污染,确保农产品安全和环境安全。组织开展重要农产品产地的农业生态环境调查,提高土地综合利用和保护效益,建立农产品保护区。

  要把创建“文明小城镇”活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政府要积极开展“环境优美城镇”和“生态示范村(镇、场、园)”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生态农业示范市、县、镇的建设。要把城镇环境保护规划作为专项内容纳入城镇总体建设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三)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开展全省自然生态调查,加快编制和实施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建设规划。重大生态保护和建设项目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各级政府要增加对生态保护的投入。生态保护和建设的各项任务要纳入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禁止建设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对可能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必须做到生态保护与资源开发、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并严格按照全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的管理要求,加强水土流失敏感区域的生态保护。继续加强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农业生态保护区和生态公益林建设,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要强化山区作为全省生态屏障的战略地位。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和海岸带、红树林、珊瑚礁等生态系统的保护。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调查和规划,加快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示范区建设。

  要积极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可持续发展示范区的建设。进一步发挥深圳、珠海、中山建设生态城市的示范作用,不断强化城乡生态文明建设。各地都要加强城市及其周围的山体、水体和农田的保护,建立“环城绿带”,严禁在绿带范围内从事建设和开发活动,以防止城市无序蔓延,确保城市之间的开敞空间,改善城市生态,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五、积极开展环境科学研究,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一)加强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研究。研究、开发和推广污染治理实用技术和清洁生产工艺。开展切合实际的环境管理政策研究以及为环境管理服务的监测、监控技术研究。将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及产品开发列入省的重点计划,给予重点支持。省财政每年的科技三项费用要有一定比例安排用于开展环境保护科技研究,各级财政也应安排一定的环境保护科研经费。

  (二)加快环保产业发展。在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应把环保产业作为重点发展领域。省人民政府设立环保产业协调小组,负责研究、制订加快环保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加入世贸组织为契机,加快环保产业结构调整,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尽快形成一批适应污染控制和生态保护需求、具有竞争力的骨干企业和环保名牌产品,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环保产业结构优化和总体技术水平的提高。加快环保产业标准体系建设,加大环保产品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建立以企业自愿申请、政府统一管理为原则,独立、公正实施的环保产品第三方认证制度,促进环保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大力发展以资金融通、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环境工程及设施运营管理、人才培训等为内容的环保产业服务体系。

  六、拓宽环境保护资金渠道,切实增加环保投入

  (一)建立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资机制。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投资、融资政策,鼓励、支持国内外各类资金投向环境保护项目,逐步提高环境污染防治投入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收费制度。逐步试行排污权交易,利用市场机制降低污染治理成本。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良性机制,促进环境污染治理投资运营的市场化。

  (二)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各地要按照《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提出的环境治理任务和工程项目,落实必要的资金。各级财政要建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切实增加本级财政环境保护支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事业经费要由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原列入省财政安排的各类环保专项资金维持不变,并按国家和省的现有规定执行。其中省财政每年安排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自2003年起至2005年从5000万元增加至2亿元,以后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主要用于综合性、公益性强的重大环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示范工程、区域和流域环境综合整治、环境管理能力建设、重要环保立法和政策研究项目、重大环保科技项目等。要切实加强对财政环保投入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列入重点整治的江河水系流域内的有关市、县,要从年度财政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辖区内河段的水质保护。由省财政、环保等部门联合制定流域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会同流域内各市、县政府共同管理。

  七、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加大环境宣传教育力度

  (一)加快地方环境保护立法步伐。按照依法治省的总体要求,结合本省实际,从加强和改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出发,加快地方环境保护立法步伐。配合即将出台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一批具有广东特色、与市场经济接轨的环境保护单行法规和政府规章,为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强化环境保护执法监督管理。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违法行为。要坚决贯彻“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不能稳定达标的排污单位要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超标排放和偷排污染物的单位,要严厉处罚;对威胁公众环境安全的排污单位,环保部门要责令其停止排放污染物。

  (三)广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南粤环保世纪行”活动,认真做好环保执法检查的宣传报道工作。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环保先进典型,揭露和批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建立和完善社会化环境教育体系,将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纳入公民道德建设的实施内容。要把环境保护作为各级行政院校和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继续抓好中小学的环境教育,深入开展“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和“环境教育基地”创建活动。

  八、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一)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各级政府要统筹考虑和正确处理经济建设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把环境保护工作摆到与发展生产力同等重要的位置。要根据中央关于对环境保护“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指示精神,建立起“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部门齐抓共管”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定期听取环境保护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环境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各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工作;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全面掌握辖区内环境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帮助解决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困难。

  (二)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履行保护环境的责任,把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任务列入各级政府领导任期目标的管理内容,实行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把辖区内环境质量的改善情况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统一法规、统一规划、统一监督”的要求,重视和加强环保机构建设,充实环保监测、信息、科技、标准和宣传教育的力量。各地要按照《广东省“十五”环境管理技术能力建设规划》的要求,切实增强环境保护现场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能力,确保环保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各级环保部门应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各级计划、经贸、财政、城建、公安、工商、水利、交通、农林等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加强和推进环保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二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