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视点:为了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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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4 04:18

 

为了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双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重视环保立法和监督工作综述

新华网北京8月29日电 (记者 邹声文 李柯勇) 制定循环经济法草案,真空机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听取国务院节能环保报告,跟踪检查辽河、淮河水污染防治情况……环保,无疑是正在北京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最重要的关键词之一。

个别城市逢雨必酸,许多河流鱼虾绝迹,环境突发事件不时发生,3亿农村人口饮水存在安全问题……在我国发展面临巨大环境瓶颈的严峻时刻,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始终把环保作为立法、监督工作的一个突出重点,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而不懈努力。

立法:为环保构筑坚实的制度保障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贯彻落实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这一“绿色”理念,体现在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每一部涉及环保的法律之中。

“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等现象曾困扰着环保执法工作者,也受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注??

一家企业严格运行污水处理厂,全年生产成本可能比违法排污企业高出数百万元;一次重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数以亿计,对肇事企业的罚款最高却只有100万元;刑法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全国因污染环境被追究刑事责任者却寥寥无几……

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毛如柏曾呼吁,应尽快修改法律,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8月26日,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部草案拟以立法的方式,从根本上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环保“难题”??

修订草案强化了行政处罚力度,特别是将责令限期治理、停产整顿等行政强制权赋予环保部门,大大增强了环保部门的执法手段;强化了违法排污者的民事责任,受害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索赔;强化了违法排污者的治理责任,规定对于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违法排污者,环保等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强化了违法排污者的刑事责任,规定对违法排污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订草案还针对我国目前水污染防治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了水污染源头控制,完善了水环境监测网络,强化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提出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

“修订水污染防治法,明确了政府责任,加强了管理制度,是关系国计民生的一件大好事。”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伍增荣对草案给予了高度评价。

与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同时提请审议的,还有一部与环保紧密相关的法律案--循环经济法草案。草案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线,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重大的制度安排。

“目前我国钢铁、电力、水泥等高耗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比世界先进水平高20%,矿产资源总回收率比世界先进水平低20%以上。如果我国能源利用效率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每年可减少二氧化硫排放450万吨。”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冯之浚说,“抓紧制定循环经济法十分必要。”

实际上,自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成立以来,完善环保法律制度就一直是其立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可再生能源、节能、污染防治、循环经济等有关环保的法律被列为重要的立法项目。

一部部既有法律的修订完善,一部部新法律的制定出台,为我国突破资源环境等发展瓶颈、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监督:紧紧围绕重大环境问题持续开展

开展执法检查,确保法律得到正确实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形式。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重大环境问题,先后开展了一系列执法检查,维护环保法律的权威??

2003年5月,正是非典疫情肆虐的时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盛华仁率领的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连日在福建各地的医院、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理中心,了解当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情况。

时为环保总局污控司副司长的樊元生参与了那次执法检查工作。他说,在非典阴影下,人们都会远离医院,但执法检查组却把医疗垃圾和废水的安全处理情况,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

与此同时,执法检查组的成员还出现在天津、重庆、辽宁和上海等地,结合非典防治,检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实施情况。

在当年6月的常委会会议上,盛华仁向会议报告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情况。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提出了许多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包括医疗垃圾在内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切断非典疫情的二次传播渠道。

水是生命之源。日益严重的水污染问题,引起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高度重视。2006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兵分五路”,赴四川、湖北等五省市进行执法检查,并委托天津、辽宁等10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在本地区进行检查。

3个月后,一份厚21页、1万1千多字的执法检查报告摆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面前??

这是一份沉甸甸的报告。它以大量的事实、详实的数据,向人们描绘了一幅“生态警世图”:“八百里秦川,一千里污染”;“延河正在成为一条黑水河”;三峡库区回水区多次出现“水华”;“不合格水源地占2 5%左右”……

这又是一份充满理性、建设性的报告。它在深入分析导致水污染问题的原因后,从思想认识、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结构调整、资金投入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实施、环保责任制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建议,重点就是两个字??“落实”。

节能与环保息息相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去年检查了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情况,最后形成的执法检查报告直言我国节能工作形势严峻,并建议采取一系列极具可操作性的措施:建立以节能为导向的财税价格政策体系;建立以节能为导向的市场准入制度;严格节能目标责任制,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降低政府机构和建筑领域的能耗……

听取专项报告,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监督的又一重要形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安排听取专项报告的计划时,坚持把环保作为重点内容,给予了极大的关注。

从南水北调工程到矿产资源,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到水环境形势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从节约能源到保护环境,在四年多时间里,围绕环保工作的重点难点热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多次听取了国务院的专项报告,了解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对策……

目标:千万百计力求实效

无论制定新法,还是修改旧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非常重视其实际效果。

在谈到正在审议的循环经济法草案的突出特点时,冯之浚说:“这个草案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影响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为此,有关方面在起草过程中,就注意研究制定与之配套的政策、法规、规范、标准、标识和技术支撑体系。”

据他介绍,为确保循环经济法出台,目前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制定或修订有关配套制度和标准。这些配套的法规、规章和规划为28项,连同已经制定正在实施的相关法规、规章和规划61项,合计为89项。“此外,还有300多项相关标准列入今明两年的编制计划。这将大大增强循环经济法的可操作性。”冯之浚说。

政府机构日益成为能耗大户,为此,全国人大财经委在起草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时,将政府机构能耗作为立法约束的重要内容。

“2005年政府机构能源消费约占全国终端能源消费总量的6.7%,而且增长速度较快。”全国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傅志寰说,为加强政府机构的节能管理,体现政府机构带头节能,节能法修订草案专门增加了公共机构节能一节,提出相关目标责任制,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是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重要原因。在实践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创新监督方式,确保监督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2003年至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四部环保法律进行了执法检查,并就加强环保、治理污染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常委会于2006年5月又作出一个重要决定:对这几部环保法律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3个月后,执法检查组提出了跟踪检查情况报告。报告指出,“目前全国环境问题依然相当突出,环境形势十分严峻”。这个报告还建议常委会2007年“听取国务院关于‘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落实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委托全国人大环资委继续跟踪检查”。

根据这一建议,今年7月,全国人大环资委组成淮河、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跟踪检查组,对我国水污染防治的两大重点流域进行实地检查。

在今年8月的常委会会议上,检查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如实报告了两地水污染防治和有关建议落实的情况。报告指出,虽然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距离减排目标任务和群众期望相去甚远”。针对跟踪检查发现的问题,报告还提出了11个具体建议。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环保工作的持续监督,极大地促进了有关部门的工作。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国务院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落实。

去年12月的常委会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了当前水环境形势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他用相当长的篇幅报告了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与建议的落实情况。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对国务院落实建议的情况给予了肯定,并提出了进一步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建议。

随后,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4个部门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改进工作的系列具体措施。今年6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报告,详细汇报了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所提意见和建议的情况……

对于已经检查过的法律,持续进行跟踪检查;对提交给国务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落实情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环保监督领域的工作机制创新,为提高人大监督实效探索出一条的成功路子。

环境保护,关系国家发展,关系子孙后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环保工作的高度重视,定会为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奠定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使我国避免“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最终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双赢!

责编:李星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