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击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委员问 部长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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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19 05:34

直击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委员问 部长答

央视客户端原创来源:央视网 2016年11月06日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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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网消息:专题询问是人大监督方式的一种,模温机因其既符合法律,又适合国情,还切合民意,在人大监督工作中发挥着独特作用。

  4号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就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进行了专题询问。专题询问过程中,如何更好解决跨行政区的流域和区域环境问题、打赢农业污染攻坚战、构建与绿色发展相配套的绿色税收体系等成为焦点。

  五大方面措施 推动环保见成效

  近年来,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环境形势依然严峻,与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较大距离。下一步国家还将采取哪些措施进一步解决我国环境保护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面对吕薇委员的询问,国务委员王勇对作出了回答。

  问: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目前我国的资源约束和环境压力大,环境污染、生态质量退化等形势依然严重。各类污染物排放量仍然处于高位。我的问题是,国务院还将采取哪些措施进一步解决我国环境保护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加快推进环境质量的改善?

  答:国务委员王勇:我们将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为导向,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

  第一,要全面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进一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推进传统制造业加大加快绿色改造,大力发展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绿色消费革命。

  第二,我们要全力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着力减少燃煤排放和机动车排放,淘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燃煤锅炉,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加强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强化冬季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要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狠抓饮用水安全保障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要积极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三,切实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

  第四,加快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我们将有序地推进省以下的环保机构监测监察垂直管理制度的改革,推进国家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五,着力加强环境法治建设。配合做好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等法律制修订工作,加快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环境监测条例等法规的制修订工作。 

  如何解决跨行政区环境问题

  目前,环境问题主要呈现流域性水污染、区域性的大气污染和土壤污染。但在修复治理过程中,却会面临管理体制上责任主体不明确、缺少跨行政区的法律授权等等问题。针对跨行政区的流域和区域环境问题面临的现状和相关措施,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作出了回答。

  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毅:请问,今后有关部门将建立哪些长效的体制机制来更好地解决跨行政区的流域和区域环境问题?

  答: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水和大气这些环境要素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因此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常常以区域性、流域性的形式表现出来,而这种空间分布又和行政区划不一致,所以建立跨行政区的区域、流域的环保机构,实行符合区域和流域生态环境特点规律的防控措施、联防联控,对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环境公平是至关重要的。我们也真切地感受到在区域管理问题上还存在很多深层次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按行政区域分割管理,导致区域流域环境保护全局性不够一些地方政府因为各自的发展阶段、利益诉求不完全一致,各自为政,导致各地在环保目标、政策标准、执法尺度方面难以统一。

  二是职责关系、事权划分有待进一步明确。一些需要各省(区、市)衔接配合的事项应该由中央直接负责,但这些事项往往涉及中央多个部门,没有一个权威机构进行统筹协调,导致一些跨区的环境问题比较难以解决,突出的就是京津冀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

  三是现有的协调机制还是比较松散,缺乏强有力的支撑,权威性不足。协作力度弱,效率不高,对于涉及各方利益的问题难以达成协议并且实施。这是我们当前面临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这个方案明确提出要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在部分地区开展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创新试点,我们提出“五个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另外要开展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的试点,环保部正在牵头做这两个试点的方案。目前我们已经有了一个初步的方案,正在积极与各部门协调,希望按程序报批之后进行试点的实施。

  三项措施四个任务 治理农村环境

  环境保护关系到国计民生,改善环境是一项系统工程,任务十分艰巨,全国人大高度重视,就环境保护法进行执法检查。近年来环保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投入不足,农业化肥使用量大,尤其在广大农村生活垃圾数量大、范围广、处理难,特别是塑料垃圾对河流和环境造成大量污染,群众反映强烈。针对农村环境治理问题,农业部副部长张桃林,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分别作出了回答。

 

  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罗亮权:请问国务院将采取哪些措施加快推进农村环境治理问题的解决?

  答:农业部副部长张桃林:

  一是大力推进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我国三大粮食作物(小麦、水稻、玉米)氮磷钾当季利用率在不断提高,虽然现在还比世界农业先进水平大概低10至20个百分点,但是已经进入到国际公认的适宜范围。

  二是深入推进秸秆地膜综合利用。提出了农作物秸秆基本资源化利用目标,争取到2020年全国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在废旧农膜综合利用上,争取到2020年当季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

  三是加快推进畜禽养殖粪污的综合利用。在畜禽粪污综合治理上,按照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推广有机肥还田利用,促进农牧循环发展,科学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力争到2020年利用率达到75%以上。

  答: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环保部下一步的工作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分解落实环境治理责任。细化分解在大气、水、土壤三个行动计划中有关农村环境治理的目标任务,纳入与各省级政府签署的责任书,加强督办督查,强化激励与约束,督促地方政府要守住农村环境质量的底线。

  二是要推进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实施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继续深入实施“以奖促治”的政策,来确保完成13万个建制村的环境综合整治。

  三是要加大农村环境污染的监管力度。主要是解决城市和工业污染对农村的环境影响。这里重点是组织各地开展专项检查和集中整治工作,检查“十小”企业取缔情况和危险废物非法倾倒查处情况,依法严厉打击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跨区域的转移,防止工业污染“上山下乡”。同时要加大城乡结合部工业污染源的治理,减少对农村环境的影响。

  四是推动农村环境治理市场化运作。探索建立以“用”为核心、“治、用、保”结合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体系。

  绿色发展:永远在路上

  引领“十三五”规划的航标是新发展理念,绿色发展是新发展理念中的重大亮点。在前不久召开的G20杭州峰会提出的与绿色发展相适应的绿色金融议题,是中国智慧在全球治理上的重大贡献,备受好评。

  问:委员辜胜阻:我国绿色发展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如何?

  答: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在编制“十三五”规划时也对环境拐点问题请部分专家和机构做过研究,我们理解拐点实际上是环境质量的拐点。这个问题的研究结果,有一个是非常明确的,这是结合气候变化研究得出的,我国的排放要到2030年达到峰值。通过分析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环境治理措施和目前的环境质量,从国内外发展经验看,绿色发展最后研究的结论是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永远在路上。针对这样一个研究成果,我们感觉到还是要贯彻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

  全国土壤污染的情况和治理措施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中,王明雯委员针对全国土壤污染的情况和相关治理措施进行了提问。这方面的工作是由环保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住建部等几个部门联动负责和完成,各部针对全国土壤污染状况从不同角度给出了回答。

  问:委员王明雯:我想请问,目前全国土壤污染的总体情况如何?特别是耕地的重金属污染情况,包括污染的面积、分布、程度、主要污染源等。受污染的农用地,特别是受重金属污染的耕地及工业污染地块的治理和用途管控中存在着哪些困难和问题?采取了哪些措施?有何成效?下一步有何工作打算?

  答: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05年到2013年国务院安排做了一个全国土壤污染状况的初步调查。这个调查结果表明,全国土壤污染状况点位超标率是16.1%,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是11.2%、2.3%、1.5%和1.1%。耕地土壤点位超标率是19.4%,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是13.7%、2.8%、1.8%和1.1%。这个点位超标率不是实际的面积超标率,点位超标率回答的问题是大概在什么地区会有土壤污染问题,是什么类型的问题,是什么造成的,所以并不是代表19.4%的土壤全污染了,这是两个完全不一样的概念,这是非常容易弄混淆的一件事情。

  答: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最突出的问题还是缺乏专门性法律法规,同时相关技术标准体系也需要建立和完善,这些我们将和有关部门一起合作,积极配合全国人大搞好立法,同时我们也搞好技术标准体系的建设。

  答:农业部副部长张桃林:土壤-作物这个系统,涉及到土壤类型、作物品种、耕作制度、水肥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污染物特别是重金属迁移是很复杂的。农产品质量与耕地环境质量不是简单的对应关系。事实上现在我们有这种情况,一方面按照现行标准评价土壤超标了,但是产品不超标;另一方面也有农产品超标了,但是土壤不超标。

  第二,刚才环保部也谈到,我国耕地土壤超标主要是轻度超标,重度污染的比例比较少,是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治理的,能够安全利用的。这两年我部会同财政部在长株潭(湖南)开展水稻产区种植结构调整和修复试点,通过以农艺为主的治理措施,取得了很好效果。所以,总体上我国绝大部分受污染耕地是可防的、可控的、可治的,严重污染不可逆的情况是极少数的。 

  环境损害赔偿 国务院将推具体措施

  环境污染不仅会导致环境本身遭受伤害,财产和公民也难以幸免。近年来,有关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引起引起大家的关注。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中,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就国务院开展的建立环境损害赔偿机制方面的工作,进行了解读和回答。

  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丛斌:国务院在环境损害赔偿方面有何可行的具体措施?

  答: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后,其危害后果有三种类型,一种是人身损害,一种是财产损害,一种是生态环境损害,就是对自然的损害。建立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也是完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的一个重要举措。我们目前正在开展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改革试点去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了改革试点的方案,规定了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内容,我们叫“四个明确”,即:明确损害的基本类型、明确范围、明确主体、明确索赔主要方式为磋商和诉讼。今年4月国务院进一步确立了吉林等七个省市作为试点省份,8月30日中央深改领导小组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这个试点方案,目前我们正在按照中央的要求来全面推动这项改革的试点工作。这是第一部分工作。

  二是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的评估体系。这项工作从2011年就开始了,环保部在江苏等12个省市开展了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试点工作,2014年我们推出29家机构。今年7月我们又聘请了76名专家学者,成立了国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环保部也相继印发了与评估体系相关的各种指南、规范、办法、文件,可以说初步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赔偿的技术规范框架体系。

  三是配合“两高”修订相关的司法解释。2013年配合“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这里面谈到了环境损害赔偿的问题。2015年又配合高法出台了相关文件,进一步细化明确了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事项,这些工作推动了环境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