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普洱:探索“绿色检察”强化公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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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04:23

“检察蓝”呵护“普洱绿”

云南普洱:探索“绿色检察”强化公益保护

检察干警在糯扎渡库区实地勘查

纪委监委派专人以“观察员”身份全程参与检察建议“回头看”专项检查

景迈山古茶林保护和申遗工作进入关键时期,真空机保护古茶树刻不容缓。近日,云南省澜沧县检察院在普洱景迈山古茶林保护管理局设立了景迈山古茶林保护巡回检察室。这是普洱市检察机关为全国唯一的国家绿色经济试验示范区提供司法保障的一次生动实践。

日前,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办公室以《探索“绿色检察”强化公益诉讼筑牢绿色发展司法屏障》为题,向全省转发了云南省普洱市检察机关的经验做法。用“检察蓝”呵护“普洱绿”,普洱市检察机关交出了一份令人满意的答卷。

服务大局,践行“绿色检察”理念

2015年9月,普洱市检察机关被确定为全国首批公益诉讼试点。挑战与机遇并存,普洱市检察机关紧紧围绕“生态立市、绿色发展”提出了“绿色检察”理念,制定出台了保障和服务普洱“生态立市、绿色发展”战略的十七条意见,构筑起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位一体”的多元化生态环境保护检察体系。同时,普洱市检察机关成立由检察长任组长的公益诉讼领导小组,组建由45名全国或全省检察业务专家、能手组成的专业研究小组,在县区院分别设置10个专门的环境资源检察办案组,建立全市一体化工作机制,“绿色检察”专业化团队助推绿色产业发展,为普洱绿色发展筑牢了司法屏障。

记者了解到,自“绿色检察”制度试点实施以来,普洱市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1945件,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地600亩、河道42.4公里、违法养殖204个,督促恢复治理耕地、林地、水源地157.3亩,督促关停和整治环境污染企业、未依法办理环评企业11家,有效避免国家经济损失2.87亿元。

“绿色检察”制度还上升为全市战略,实现了公益诉讼从破冰之旅到全面开花。普洱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推动生态立市绿色发展和法治普洱建设的实施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

立足职能,形成多元化生态环境保护检察体系

“本案将鉴定费纳入诉讼请求的做法,可实现司法救济成本和救济效益的统一,同时对侵害人形成惩戒,有助于民事公益诉讼目的的实现。”2018年3月,最高检公布“云南省普洱市检察院诉云南景谷矿冶有限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案”为全国十件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15年3月7日,位于景谷县的景谷矿冶有限公司选冶厂8号料液输送管道断裂,致使硫酸铜料液通过排洪道泄漏,导致景谷县民乐镇白象村和民乐村部分农田和菜地被污染,民乐镇部分河段鱼类浮头和死亡,造成当地村民直接损失51.2万余元。污染事故发生后,景谷公司对受害村民直接损失进行补偿。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除直接损失外,此次环境污染损害数额量化结果为135.83万元,其中包括农田环境污染损害费用52.86万元,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82.97万元。

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普洱市检察院经过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并履行诉前程序后,就该案向普洱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普洱市检察院与景谷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景谷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82.97万元至普洱市财政局指定的账户;景谷公司支付司法鉴定费40万元至景谷县环保局。

“本案充分协调各方当事人,以修复环境为目的,以被告全额进行赔偿的调解方式结案,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完善生态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提供了实践样本。”普洱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世清说。

滚动的石头不长青苔。“巡回”也是普洱市检察机关加强公益诉讼工作的一项重要的机制创新。

2018年8月,在普洱市检察院的指导下,景东县检察院在景东哀牢山自然保护区设立全省首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巡回检察室。今年4月,景东县检察院又设立了无量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巡回检察室。

以人为本,促进形成保护生态环境合力

公益诉讼不是“独角戏”,普洱市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出了“综合治理、协商量刑、互动预防”等恢复性司法理念,加强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注重各项实际措施的落实到位。

2017年3月至11月间,江城县宝藏镇龙马村村民邹某某等14人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滥伐林木。

江城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在调查中发现,邹某某等14人中有8名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他们无证滥伐林木是为了种植香蕉、坚果等周期短、收益快的经济作物,想在短期内增加收入,早日脱贫致富。对砍伐果木恢复林地的方案,农户们不理解、不接受。检察官多次进村入寨从情理法的角度给他们作了耐心细致讲解,并积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召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现场会,向村民们充分释明如果不按修复方案进行生态修复,就不具备从轻、减轻处理的条件,引导老百姓把思想扭转过来,把生态修复和合法致富结合起来。

2019年2月1日,江城县检察院就该系列滥伐林木案向法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被告邹某某等14人分别在滥伐林木原址补植思茅松或杉木。

“我知道自己砍树带来的坏处了。为了子孙后代的发展,我愿意砍掉香蕉对林地进行恢复。”判决后,付某某等人纷纷表示。

“这个案件是‘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检察模式的有力探索,是以人为本、温情司法的典型,是对人性化办案助力脱贫攻坚工作的完美诠释。”云南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负责人万玮评价道。

记者了解到,普洱市检察机关还以协作联手治河为探索,充分运用“河(湖)长制+纪委监委+检察”模式,助力生态普洱建设。为有效化解阻碍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推进的“血栓”,增强检察公益诉讼的监督实效,普洱市检察院主动向市纪委监委汇报普洱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对依法行政、依法治理方面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得到了市纪委监委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在普洱市两级院对发出的检察建议开展“回头看”的工作中,市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派专人以“观察员”的身份全程参与,提升了专项活动的公正性、权威性,形成了强有力的监督合力。

(本报记者何赟 通讯员何星 姜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