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第一部法律颁布
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彻底颠覆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婚姻,废除了包办买卖婚姻、纳妾、男人随意休妻等封建婚姻制度的糟粕,其确立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沿用至今,成为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基本内容。
1950年
第一份最高法工作报告诞生
1950年6月17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沈钧儒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作《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第一份工作报告。
法院工作报告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院制度,孕育于陕甘宁边区,新中国成立后得到了确立和发展,体现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国家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产生与被产生、监督与被监督的宪法关系。
1951年
第一部户口管理条例公布
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公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了对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社会变动”(社会身份)等事项的管制办法。
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社会治理制度,户口承载着生老病死、上学就业、婚丧嫁娶、社保福利等方方面面的生活内容,牵动着千家万户的喜怒哀乐。作为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户口管理条例,《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基本统一了全国城市户口登记制度,拉开了中国户籍制度改革的大幕。
1954年
首次确立人民调解制度
1954年,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标志着新中国人民调解制度的正式确立。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规劝,促其彼此互谅互让,在自主自愿情况下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是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种诉讼外的调解形式,被誉为化解矛盾的“东方经验”。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项伟大创举,也是我国一项具有特色的法律制度。
1964年
首次提出“四个现代化”
1964年12月21日至1965年1月4日,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周恩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今后发展国民经济的主要任务,即“四个现代化”目标。总的来说,就是要在不太长的历史时期内,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农业、现代工业、现代国防和现代科学技术的社会主义强国,赶上和超过世界先进水平。
1954年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全票通过
1954年9月20日下午,经出席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1197名代表投票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全票通过,史称“五四宪法”。
“五四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五四宪法”的制定开启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纪元。
1978年
首次施划条纹式人行横道线
1978年5月,北京先行改革人行横道线,将三角形人行横道线改为条纹式人行横道线,俗称“斑马线”。
小小斑马线,折射出交通管理大进步。从新中国成立之初道路交通大多只能依靠步行,到自行车成为主流交通工具,再到改革开放后机动车日渐普及,我国交通环境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各地公安交管部门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1979年
首次明确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
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于1979年6月18日至7月1日在北京举行。这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首次明确“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至1979年年底,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基本重新建立起来。
随后,“八二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2018年,最高检完成内设机构改革,重新组建了10个检察业务机构,做优刑事检察、做强民事检察、做实行政检察、做好公益诉讼检察,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律监督职能。
1979年
首次规定人大代表差额选举
1953年,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普选大规模展开,这次选举实行等额选举。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做了大幅修改,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实行差额选举。
县乡人大代表在选区里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差额为1/3到一倍;设区的市、省和全国实行间接选举,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上级代表,差额必须达到1/5到1/2。地方政府领导人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也开始实行差额选举。
1979年
首个省级人大常委会设立
我国各级人大一般一年只开一次会。1979年之前,地方各级人大没有专门的常设机构,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等权力得不到及时行使。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修改后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
同年8月14日,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宣告成立,这是我国设立的首个省级人大常委会。
1982年
第一支特警部队在北京诞生
1982年,我国第一支特警部队在北京诞生,被称为中国地面反劫机特种警察部队。20世纪80年代末期,社会治安形势不断变化,严重暴力犯罪和边境恐怖活动开始滋生,根据公安部关于成立处置严重暴力犯罪专门力量的指示精神,广东省佛山市于1988年底成立了我国首支公安特警队。
此后,一大批公安特警队伍如雨后春笋般在各地建立起来。公安特警队伍是社会面巡逻防控的骨干和中坚力量,也是维稳处突、反恐制暴的“拳头”和“尖刀”力量,在整个公安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1982年
第一次开展行政执法大检查
从1982年开始,黑龙江探索开展执法大检查,选择部分重要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检查。1987年至1988年,黑龙江省政府连续两年对中外合资企业法、土地管理法、义务教育法、会计法等重要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开展全省执法大检查。
这些检查纠正了许多违法执法的案件,为规范行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督、完善执法制度提供了宝贵经验,在全国具有重要示范性意义。
1983年
首部经两次审议通过的法律
1983年9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经过第二次审议,表决通过了海上交通安全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经过两次审议颁布出台的法律案。
1983年3月,彭真在委员长会议上提出,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律草案,由委员长会议提出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意见,经常委会同意列入议程后,先在常委会会议上听取法律草案的说明,并进行初步审议,然后将法律草案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修改建议;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将法律草案和有关资料带回,进行研究,在下一次或者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再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1987年制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写入了这一条规定。
1985年
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出台
1985年11月5日,模温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通知,转发了《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11月2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规定从1986年起,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有计划、有步骤地在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中,普遍进行一次普及法律常识的教育,并逐步做到制度化、经常化。
自此,一场在亿万人民群众中普及法律常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宏大工程,在神州大地展开。以5年为周期的普法工作,目前已进行到“七五”普法。
1986年
首个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成立
1986年10月11日,全国首个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在湖南省汨罗县人民法院成立,“民告官”的地方实践拉开帷幕。
此后,行政审判庭在全国各地法院相继成立,我国行政审判进入法治化轨道,“民告官”案件开始广泛进入公众视线。2015年5月1日,实施25年之久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修订,在制度上再次保障了行政审判的向前推进。
1986年
第一个少年起诉组设置
1986年6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科设置了全国第一个少年起诉组,成为上海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乃至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创建的起点,迈出了专业化探索的第一步。
随着未检机构不断推进完善,各级检察机关大胆创新,逐步形成了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社会观护、附条件不起诉、刑事和解、羁押必要性审查、犯罪记录封存等一系列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殊检察工作机制,彰显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爱”。
1986年
首次在中南海举行法制讲座
1986年7月3日上午9时,为中央领导同志举办的首次法制讲座在中南海怀仁堂举行。中央领导同志在这里听取了孙国华作的《对于法的性能和作用的几点认识》。
8月28日,张晋藩进行了第二讲《谈谈中国法制历史经验的借鉴问题》,随后王厚立讲了第三讲《外交斗争与国际法》,江平讲了第四讲《经济建设与法制建设》。中央领导带头学法,极大地推动了全民普法工作。
1994年12月,中央领导集体学法再次启动,并逐渐形成制度。
1986年
首次提出加强法律实施监督
1986年3月,在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首次提出,要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
同年,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财经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就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分赴江苏、湖南、四川等省份进行调查,重点了解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划、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措施,提出要区别不同地区、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制定义务教育法的实施规划。
1986年
第一次使用电子表决器
1986年3月举行的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首次采用电子表决器进行表决。从1990年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开始,全国人代会也开始使用电子表决器。
计算机系统只对赞成、反对、弃权和未按表决器这四种结果进行数字叠加,仅需短短几秒钟,表决结果就会通过会场前方的两个电子屏显示出来,大大提高了效率。
1986年
第一个110报警台正式开通
1986年1月10日,广州市公安局110报警台正式开通,成为我国第一个110报警台。
110全称“110报警服务平台”,它原是单一的匪警电话,新中国成立初期就已存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社会治安发生重大变化,打造一个集报警、指挥、处警于一体的报警台成为公安工作的必需。如今,110已经逐步发展为复合型指挥枢纽,成为打击犯罪的前沿阵地和救助群众的综合平台。
1987年
首次提出“政府法制”概念
1987年4月,第一次全国政府法制工作会议首次提出政府法制的概念。政府法制工作,是各级政府在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推进社会法治发展进程中,依照法定权限所进行的立法、执法和层级法制监督以及对政府依法管理活动实施宏观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的重要工作。
伴随着建设法治政府的发展历程,我国政府法制工作已经走过了30多个年头。政府法制工作是政府组织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对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1988年
检察机关首个举报中心揭牌
1988年3月18日,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经济罪案举报中心揭牌,创建了全国检察机关第一个举报中心,在检察制度改革上具有标志性意义。
在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过程中,各级检察院十分注意依靠群众的力量。举报制度的建立,把国家专门法律监督与公民的民主监督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成为我国公民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有力武器和重要手段,也成为司法机关发现和掌握职务犯罪线索的主要来源和渠道。
1988年
最高法工作报告首现“执行难”
198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第一次出现“执行难”,人民法院踏上了攻坚执行难的征程。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作出庄严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三年来,全国法院全力以赴攻坚克难,执行工作取得重大成效,基本形成中国特色执行制度、机制和模式,为切实解决执行难打下坚实基础。
1989年
首次确立“民可告官”机制
1989年4月4日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随着该法于1990年10月1日的施行,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得以正式确立。
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一次提出了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办事,行政行为必须有事实依据、有法律根据和符合法定程序。政府首次表明向人民负责、向法律负责,“民可告官”的民主时代开启,这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史上划时代的里程碑。
1989年
首个地方反贪局在粤成立
1989年8月18日,全国检察机关第一个反贪污受贿工作局在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成立。
1988年第四季度,最高检调整工作部署,把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作为打击经济犯罪的第一位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重点。1989年8月,最高检将经济检察厅更名为贪污贿赂检察厅。1995年,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正式挂牌。此时,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已成立反贪局1600多个。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面对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新要求,2016年11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启动,全国四级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按照时间表和路线图,逐步完成转隶。
1990年
首次确立统一行政复议制度
为更好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务院于1990年颁布《行政复议条例》,正式确立了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条例》颁布后,复议制度不断走向成熟和完善。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法律层面完善了行政复议制度。2007年5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增强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可操作性。
1991年
第一个立法规划正式出台
1991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1991年10月-1993年3月)》出台,这是报经中央同意的第一个立法规划。
1988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工作要点,对其5年任期内立法、监督、代表、外事等方面工作作出总体部署,并明确提出,立法工作要制定规划,抓住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在这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五年立法规划的初步设想》被作为附件,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工作的初步尝试。
1993年
政府工作报告首提“依法行政”
1993年3月15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李鹏在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代表国务院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同年11月14日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也肯定了“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此后,“依法行政”作为一种制度逐渐广为人知,并成为衡量政府工作的重要标尺。
1993年
第一个立法工作计划出台
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今明两年立法工作的安排意见》,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制定关于立法工作的计划。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制定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其中对当年立法工作作出部署。
1994年
首次部署海关知产边境保护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海关总署于1994年8月23日发布了《关于在海关监管工作中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通知》,首次就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问题进行部署,翻开了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篇章。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在维护公平有序的国际贸易秩序、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和自主创新、推进国家出口名牌战略实施、维护中国产品国际声誉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近年来,海关紧扣国家发展战略,通过集中海关执法力量和资源,重拳打击进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切实解决企业面临的侵权困扰,维护公平有序的进出口贸易秩序,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支撑,大力推进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
1994年
第一部监狱法典颁布
1994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这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监狱法典。
监狱法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监狱法的实施,是监狱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树立了依法治监的监狱治理理念,为我国打击犯罪、惩罚和改造罪犯、保障罪犯人权提供了法律保障,标志着我国监狱工作已经进入全面法制化的轨道。
1995年
第一部完整的人民警察法颁布
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对人民警察的职权、任务、活动依据、义务和纪律、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同时还对人民警察的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人民警察法是我国公安史上第一部完整的警察基本法。在此背景下,1996年2月召开的第十九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和同年下发的《“九五”公安工作纲要》首次明确提出了“依法治警”的方针。人民警察法颁布实施后,国家有关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方面的立法进一步加快,公安法规体系不断健全完善。
1997年
第一次公安英烈子女夏令营开营
1997年8月12日,首次全国公安英烈子女夏令营在北京开营。
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一方安全,从事着危险的工作,有很多公安民警因公殉职。为了抚慰公安民警英烈子女,丰富他们的暑期生活,公安部从1997年开始举办全国公安英烈子女夏令营,让他们能在生活上、学习上和工作上得到关心和照顾。
近年来,公安部和各地公安机关的优抚措施进一步完善,抚慰机制逐步健全,充分发挥了凝聚警心、鼓舞士气的重要作用。
1998年
第一次组建海关缉私警察
1998年7月13日至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决定军队、武警和政法机关一律停止经商和办企业;改革缉私体制,组建海关缉私警察,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和缉私罚没“收支两条线”新办法。
1999年1月5日,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正式成立,后更名为海关总署缉私局。我国海关的一支专职缉私队伍、公安部门的一个新警种——缉私警察诞生。海关缉私警察组建后,拥有了刑事执法权,解决了长期以来对走私犯罪刑事打击力度不足的状况。
1999年
第一次向法院提交量刑建议书
1999年8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率先开始尝试“公诉人当庭发表量刑意见”。这项改革创下了两项第一:首次向法院提交量刑建议法律文书;首次明文列出公诉机关的具体量刑意见,并表示予以采纳。
2010年10月,最高法、最高检会同其他部门发布《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量刑建议制度被正式确定在我国司法解释中。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次将量刑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正式写入法律,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进行调查、辩论。
2001年
第一个全国法制宣传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01年4月26日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确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全国法制宣传日。2001年12月4日是首个全国法制宣传日。确立全国法制宣传日,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民的宪法观念,树立宪法权威;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法制宣传教育在更宽的领域和更广阔的空间发挥作用并不断深入发展。
2002年
第一次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
2002年,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在全国首次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该院将1998年以来办理的建筑领域的贿赂案件纳入行贿资料库当中。
2002年7月,该院在此“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基础上建立了“黑名单”制度,在资料库中选取一部分情节比较严重、性质比较恶劣的行贿人,将其划入“黑名单”,通过向招标单位提供“诚信咨询”服务,使具有行贿污点的建筑商在工程投标中承担必要的违法成本,付出适当的代价,以遏制、减少建筑工程领域贿赂犯罪的发生。
2003年
第一次正式建立法律援助制度
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通过了《法律援助条例》,标志着我国系统的法律援助制度首次正式建立,体现了国家对法律赋予公民基本权利的切实保障,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平等的司法保障,有利于健全和完善律师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2004年
第一次明确法治政府建设目标
2004年3月22日,由国务院印发实施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一次明确提出法治政府建设目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
除了提出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这一文件还明确了此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这对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2004年
第一次实行证人保护制度
2004年8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实行证人保护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尚属首创。
对于因作证而将受到或已经受到严重暴力威胁伤害的证人,检察机关可以实行24小时贴身保护。除了保护证人的生命安全外,将其财产和名誉及其近亲属一并列入保护范围。
2005年
第一次法律草案网上征求意见
2005年6月26日至7月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从7月10日起,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共有2249人在网上提出9605条意见。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在网上公布法律草案全文并向公众征求意见。
2005年
第一次举行立法听证会
2005年9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举行立法听证会。
来自不同行业、收入水平各异、带着各地口音的20名代表会聚北京。他们每人分别在8分钟内表达自己的看法,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提高个税起征点的重要依据。
2010年
第一次开展专题询问
2010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结合听取审议中央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首次开展专题询问。
专题询问属于询问这一法定监督形式的范畴,但与以往开展的询问相比,专题询问准备充分、重点突出、组织严密,询问和回答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
2011年
第一次审议立法后评估报告
2011年6月,关于科学技术进步法有关制度立法后评估主要情况的报告和关于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有关制度立法后评估主要情况的报告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立法后评估报告。
2013年
首次法律出台前进行评估
2013年4月1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召开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邀请了全国人大代表、有丰富经验的旅游者、旅游企业经营者、专家学者等10名代表进行座谈,请他们对旅游法出台的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论证。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历史上首次就法律案进行出台前评估,与会代表畅所欲言,提出了大量宝贵意见。最终,旅游法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高票通过,赢得各界好评。
2013年
最高法裁判文书首次集中上网
2013年7月,中国裁判文书网正式开通,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第一次集中上网。自此,人民法院向社会全面敞开了司法数据的大门。
截至2018年11月,文书总量突破5500万份,访问量突破200亿次。中国裁判文书网目前已成为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网,这意味着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司法水平和审判质效正在接受来自人民百亿量级的审视和检验。人民法院确保向社会公开一切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不仅包括庭审,而且拓展到立案、分案、审理、裁判、结案、执行等各环节,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2014年
首提“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
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
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决策部署,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国家机关普法职责任务,健全工作制度,加强督促检查,不断推进国家机关普法工作深入开展,努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为全面依法治国作出积极贡献。
2014年
第一个国家宪法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2014年12月4日是我国第一个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设立国家宪法日的目的,不仅是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诞生,更重要的是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14年
第一个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成立
2014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依托上海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成立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这是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顶层设计下,我国成立的首家跨行政区划检察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除管辖原有的涉铁路运输、轨道交通案件外,还有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案件,包括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跨地区重大职务犯罪案件、跨地区的重大环境资源保护和重大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等。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核心是“跨”,重点是“特”,旨在构建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理制度,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2014年
环境保护法首次修改
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保领域的基本法,自1989年12月26日发布后一直未修改过。2011年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将环保法修订列入2011年度立法计划。随后,原环保部成立了环保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并起草了修改建议初稿。
2014年4月24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环境保护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长出了牙齿的法律”。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公众对这部法律的实施寄予厚望。
2015年
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5年12月16日,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因县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向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当年12月22日和次年3月1日,江苏常州检察机关和吉林白山检察机关分别办理了全国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和全国首例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曾经,环境污染没人管、国有资产流失无人问等情况较为普遍,最终受损的还是群众的利益。2015年7月,最高检在北京等13个省份开展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两年办理公益诉讼案件9053件,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89亿余元。2017年,通过修改法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建立。
2015年
首次启动中央生态环保督察
2015年12月,面对严峻的环境形势,特别是京津冀及周边区域持续出现的大范围雾霾污染,原环保部宣布,从2016年起将对省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环保督察。
中央环保(生态)督察解决了一批地方上长期想解决而解决不了的问题。通过中央环保(生态)督察,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正式落地生根。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中央环保督察更名为中央生态环保督察。
2016年
第一次出现法治宣传教育
2016年3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通知,转发了《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对“七五”普法作了全面部署。这是“法治宣传教育”第一次出现在普法规划中。从法制宣传教育到法治宣传教育,虽是一字之差,却蕴含着深刻的内涵变化,更加突出培育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更加突出运用法治思维和培养法治方式能力。
2016年
首个电诈A级通缉令发布
2016年4月10日,公安部正式发布A级通缉令,公开通缉10名特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逃人员。对发现线索的举报人、协助缉捕有功单位或个人,每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公安部将给予5万元奖励。公安部刑侦局副巡视员陈士渠表示,这是公安部首次发A级通缉令大规模地通缉电信诈骗在逃人员,表明了公安机关打击电信诈骗的决心。
2016年
首次清理饮用水源地环境违法问题
2016年5月,原环保部首先启动了长江经济带11省(市)地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源地环境违法问题清理。到2017年年底,长江经济带11省(市)地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源地环境违法问题全部清理完毕。
在此基础上,2018年3月,生态环境部启动了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保专项行动,明确提出2018年年底前完成长江经济带11省(市)县级、其他地区地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源地环境违法问题清理;2019年年底前,全国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源地要全部完成清理整治。饮用水源地环境违法问题清理整治不仅让数亿人饮用水安全得到保障,而且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20多年的欠账也将一笔还清。
2017年
首个命名检察官办公室成立
2017年3月28日,我国首个“命名检察官办公室”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成立。
浦东新区检察院成立的4个“命名检察官办公室”以检察官名字直接命名,4个办公室按照知识产权、金融、网络犯罪以及涉外、未成年人重大疑难案件等进行专业化划分,以办理专业化类案和部门重点案件为主要责任,凸显其在业务领域的专长。
此后,天津、四川、广西等地开始探索“命名检察官办公室”。命名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办案决定权,独立承担办案责任,直接对检察长或检委会负责,这是检察机关深化司法改革的一项全新举措,实现检察官执法办案责、权、利有机统一,提高了办案质效。
2017年
首家互联网法院在杭州成立
2017年6月26日,中央深改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2017年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揭牌,这是我国第一个互联网法院。起诉、调解、立案、举证、质证、庭审、宣判、送达、执行等诉讼环节全部在网上完成,足不出户,便打完了官司,这是通过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的常态。
设立互联网法院,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杭州互联网法院不断探索涉网案件诉讼规则,完善审理机制,提升审判效能,为维护网络安全、化解涉网纠纷、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深度融合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017年
居民身份证首次全国通办
自身份证制度实行以来,办理身份证一直是居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承担。近年来,大量居民离开户籍所在地工作生活,他们的身份证一旦遗失,必须返回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补办,费时费财。为改变这一状况,2016年7月,公安部选择部分城市试行身份证异地办理。试运行积累了一定经验,基本解决了存在的问题。公安部决定自2017年7月1日开始实行全国异地办理身份证业务。
从2017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实施身份证异地受理,到近来的出入境证件全国通办,一系列举措让百姓享受到了实实在在的便利,无不彰显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决心和勇气。
2017年
最高法首批员额法官宪法宣誓
2017年7月3日上午8时30分,最高人民法院举行首批员额法官宪法宣誓仪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周强领誓。
最高人民法院举行首批员额法官宪法宣誓活动,标志着法官员额制改革在全国法院全面落实,既是贯彻落实国家宪法宣誓制度的实际行动,也是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在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如今,全国遴选产生12万余名员额法官,实现85%以上法院人员向办案一线集中,优秀办案力量回归办案一线,司法人员素质能力明显提升,案件质效明显改善,司法公信力极大增强。
2017年
第一次听取备案审查工作报告
2017年12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17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有关备案审查工作情况。自此,每年听取有关备案审查工作报告成为一项制度化工作。
2017年
首个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规范
2017年12月,根据党中央要求和立法法有关规定,围绕“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关于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的工作规范》《关于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发布立法工作规范。两个工作规范主要对现行立法机制进行了补充、改进和完善,以便更好地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发挥社会力量在立法中的积极作用,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的意志、得到人民的拥护。
2018年
第一次举行国家领导人宪法宣誓
2018年3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国家领导人。此后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宪法宣誓仪式,新当选的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进行宪法宣誓,新当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家副主席分别进行宪法宣誓,新当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秘书长进行集体宣誓。这次宪法宣誓既是生动的法治实践,也是深刻的宪法教育。
2018年
首次组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018年9月,我国首次组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作为法律界的“门槛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国家遴选了一大批法律专业人才,他们为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作出了应有贡献。法律界“门槛考试”之变迁折射出我国法律人职业化的不断发展,也见证着我国的法治进程。
2018年
首次对“两高”工作报告进行专题询问
2018年10月25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联组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围绕专项工作报告进行了专题询问。这是自2010年开展专题询问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对“两高”工作报告进行专题询问。
2018年
第一个宪法宣传周
2018年12月4日是第五个国家宪法日。12月2日至8日,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在全国组织开展了第一个“宪法宣传周”活动,各地各部门开展了一系列各具特色、实效性强的宪法学习宣传活动。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宪法宣传、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有助于发挥宪法在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重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