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家环保法庭首度开庭 具跨区域专业化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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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8 17:39

中国新闻网讯  12月27日,真空机贵阳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依法作出判决:贵州天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要采取措施,在3个月内排除其10余年间堆放的近300万吨磷石膏矿渣对环境的侵害,消除其对贵阳人民饮用水源的影响,并立即停止使用磷石膏尾矿库废渣场。

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被称作全国第一家环境保护法庭。27日判决的案件是自今年11月20日设立后,该法庭第一次审理的环境违法案件。原告是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起诉天峰公司只是一个开始。现在有了环保法庭,只要企业一天不停止污染,污染了“两湖一库”的水,我们就告到它破产倒闭为止。”原告委托代理人、贵阳两湖一库管理局副局长帅江说。

  “水缸”变“染缸”,治污难“逼”出环保法庭

“10多年没人管,那些矿渣堆积成山,太可怕了。”在贵州天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当地的一位村民气愤地告诉记者,“喝了被污染的水,关节都变形;矿渣流到哪儿,哪里就寸草不生,颗粒无收。”

据记者了解,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流域有60多个较大污染源,其中相当一部分上游污染源处于贵阳行政管辖范围外,年排放废水2.2亿立方米,仅红枫湖水底多年沉积磷已达2000多吨,有关部门投入10多亿元治污,却难见成效。

依据贵阳市红枫湖水域及其水源保护区规划,天峰公司虽设在安顺市,但位于保护区之内,因此,其排放水质应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Ⅲ类水质标准。但是,据贵州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监测,该企业磷石膏尾矿库的渣场渗滤液仅总磷浓度就超标9.8倍。

“如此高浓度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溶洞,渗入羊昌河,致使羊昌河水质严重恶化,达到劣Ⅴ类,并最终流入红枫湖。”帅江说,“由于该企业不在贵阳市辖区,10余年污染日益严重,但也只能干瞪眼。”

往日清澈的“水缸”,变成了今天的大“染缸”。作为饮用水源,目前,“两湖”的水质已达到Ⅴ类甚至劣Ⅴ类,严重威胁贵阳市几百万市民的饮水安全。

清镇市人民法院院长刘明说,设立环保法庭,并在贵阳市中院成立环境保护审判庭,可以说是被跨区域污染“逼”出来的无奈之举。

    跨地域、专业化,环保法庭有优势

“贵阳设立环保法庭和审判庭,在全国是第一家。”刘明介绍说,“各级政府和领导非常支持,贵阳市拨出80多万元,清镇市拿出10万元,为环保法庭租房子买设施,配备5名工作人员,其中3名是硕士。”

有人也许会问:为什么非要设立一个专门的环保法庭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林春认为,环保法庭拥有跨地域的审判权限和执行能力,有利于司法机关突破地方保护主义,保护水资源,解决了以往环保违法案件处罚不力的问题。

据了解,环保法庭将统一审理和执行涉及“两湖一库”环境保护、管理、侵权等民事、行政案件及相关案件。对于贵阳市辖区外涉及“两湖一库”的一审案件,将由贵州省高院向其下达指定管辖决定书。

以往,有关环境污染案件都在普通法庭审理,但由于环境污染问题专业性强,许多法官相关知识欠缺,判起案件来显得力不从心。而环保法庭则可以汇集一批专业化的法官队伍,这对惩处环境违法犯罪极为有利。

贵州省委常委、贵阳市委书记李军说,环境治理,必须纳入法制化轨道。成立环保法庭,问责失职、渎职的机关公务人员,既严厉打击环境违法,又让污染者明白:破坏环境就是犯罪。

环保法庭庭长蔡明认为,目前,国内环境污染形势严重,通过科技、行政、经济等手段往往只能解决单一的问题,而司法在防治环境污染方面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就如天峰公司一案,如果企业未执行判决,法庭就可对企业进行处罚,严重的可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拒判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常有震慑力。

不是人人都能当原告,限定诉讼主体存争议

据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2006年以来,贵阳市两级法院所受理的环保案件只有7件,均为民事领域,涉案金额仅14.98万元;刑事案件才一件。1997年我国新刑法规定了环境污染罪,但至今全国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也只有几十起。

虽然我国环境法的体系日趋完善,但环保受案数与实际污染程度严重不对称,究其原因,除有法不依、执行不力外,更重要的是缺乏有效的载体。

针对一些外界的议论,蔡明说:“成立环保法庭,这是依法保护环境的一次有益探索,绝不是作秀,社会各界应该共同探讨推进。”

目前,贵阳环保法庭暂定只有贵阳两湖一库管理局、环保局、林业局、检察院等四家单位才有诉讼主体资格,排除了个人和公益组织。

“诉讼主体资格之所以从严控制,是避免人人都来告,造成诉讼泛滥。”蔡明说。

据介绍,关于此类案件诉讼主体资格,法学界也存在争议。有的法学专家指出,林业、环保等部门与环境违法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不能提起诉讼。人民群众虽是直接受害人,但环境违法案件非常专业,具有长期性和隐蔽性,取证和举证艰难,而且有关环境证据鉴定成本非常高,让他们提起诉讼也不现实。

“说实话,对辖区以外的污染企业,可以去环保法庭告,但辖区内的,将不轻易采用民事途径去解决,除非各种行政手段都用尽。因为告了,就表明职能监管部门不作为。”帅江直言。

刘明院长呼吁,环保法庭虽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成立,但毕竟是一种新的审判机制,急需完善环境与资源法律制度,确保其有效运行,依法保护环境,缔造生态文明。(记者 汪志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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